立委羅致政等二十位委員連署提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累犯之改裝汽機車駕駛人,明文加倍處罰,除最高可處以七千二百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還可按次處罰。這項提案已經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現行「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規定,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台灣電動床工廠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台中記帳士事務所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過,羅致政表示,現行規定存在漏洞,許多汽機車駕駛人會拔除汽機車排氣管的消音器製造噪音,遭檢舉車輛檢驗合格後,又將車輛改回不符規定標準,以致取締排氣管噪音並不容易,法規形同虛設,讓不少民眾承擔噪音困擾卻無從解決。
羅致政進一步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九十七年建置網站提供民眾檢舉製造噪音之機動車輛,截至今(一○五)年十月止,共檢舉二十四萬一千四百一十九件,檢測不合格一千四百三十三件,不合格率百分之○點○○五九,其中,去(一○四)年檢舉八萬三千四百件,檢測不合格五百一十件,不合格率百分之○點○○六,今(一○五台灣靜電機批發工廠|靜電機|靜電機推薦|靜電油煙處理機|靜電油煙處理機推薦)年截至十月止,檢舉七萬五千七百零九件,檢測不合格八十三件,不合格率百分之○點○○一,這麼低的不合格率,但路上改裝汽機車還是一樣的多,應加倍處罰,來管制改裝汽機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
依據羅致政等委員所擬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第一項,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但新增訂第二項則指出,檢驗合格後,經檢舉而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兩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台中公司行號申請57CA06D585320E9F
- Dec 06 Tue 2016 00:08
改裝排氣管累犯 擬加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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