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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宜蘭縣7旬盧姓藥房老闆,103年12月見一名9歲女童到店內,對她熊台中公司登記抱、剌舌等,還隔著幼女長褲摸下體。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盧男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女童小珍(化名)在民國103年12月某日下午1、2時許,放學回家經過藥房,入內和盧男聊天;盧男泡一杯咖啡給小珍喝後,伸手從正面環抱她;雖然小珍當下揮手拒絕,盧男竟將手伸進她的衣內,撫摸背部、胸部,並親吻嘴巴、耳朵等部位。
盧男事後給小珍新台幣20元及口香糖一條,並令她不得跟別人說;小珍回家後,母親發現其書包內有一條口香台中公司設立登記台中公司設立>台中記帳士事務所糖,起疑追問後才得知整起事件,報警提告。
偵審時,盧男否認犯行,但不被採信,高院也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認定盧男犯行明確,痛批盧男明知女童年幼還不思愛護幼童之心,反而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嚴重戕害小珍的身心健全成長及其對人倫秩序的信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刑度較輕的對於未滿14歲之子女為猥褻罪判刑,但高院認為盧男惡性重大,改以刑度較重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1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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